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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煤电项目“停缓建”面临结算和补偿问题
一是前期临建费用摊销问题。工程项目开工时,所有生活及生产临时建筑设施已基本完成,一般规模及以上火电工程项目的临建规模在几百万元至千万元。同时,工程前期项目相关材料费用、大型机械进场及维修等费用也已相继投入,这些费用将在整个工程项目施工期内摊销。如果工程项目停建,则尚未摊销部分增加施工企业项目成本,财务报表体现亏损。
二是工程进度款拨付滞后问题。一些工程项目因资金不足,甲方工程款拨付滞后于工程进度,存在拖欠工程款现象,而项目“停缓建”将加大此事的严重程度。
三是项目“停缓建”相关结算与补偿问题。在建煤电项目“停缓建”后,建设业主方在面临自身经营压力情况下,势必增加进度款拨付、工程款结算、施工企业项目部撤出补偿等方面的不确定性。而工程合同普遍将政策变化因素归属于不可抗力范畴,按照“各自损失各自承担”原则,业主方对电力施工企业的投入和损失不予补偿,特别是对未形成实物工程量的材料、临建设施、人员设备闲置损失、人员设备进退场等费用不予认可,势必会造成电力施工企业巨大损失。据2017年3月末测算,本次在建煤电项目“停缓建”仅中国电建和中国能建承建项目就已形成待结算工程款近30亿元。
电力建设市场存在的相关问题
近几年,国内电力建设市场秩序不断好转,但仍存在着招投标程序不规范、合同条款有失公平、合同执行不规范等影响电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的现象。究其根源,电力建设市场行业监管缺失是主要原因。
招投标程序不规范情况。一是项目标段划分过多。工程项目划分成5~6个标段是当前较为普遍现象,个别工程项目甚至更多。这种做法与招投标法中“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规定相左,提高了施工企业投标成本,使现场生活及生产临建、大型机械、人力及管理等资源的利用率降低,管理环节增加施工成本上升,现场交叉作业增多,不利于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二是项目“最高限价”设置不合理。2013年以来,大部分火电施工项目在招标环节设置了“最高限价”。但根据投标企业测算和中电建协专项调研结果,一些火电项目“最高限价”明显低于火电行业施工平均成本,且大都没有
“最高限价”计算说明,招标环节透明度较低,不符合市场诚信原则和要求。
三是不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一些招标单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时,存在工程量清单不齐全现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结算阶段,对实际增加的工程量签证采取“回避”或者拖延签字等方式,加大了结算难度,损害了施工企业的正当利益。
四是“默认”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况。为获取工程项目,个别自律性较差的施工企业投标价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价”,甚至出现远低于本企业“成本价”的“跳水”竞标现象,一些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此听之任之。不仅扰乱了电力建设市场秩序,也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埋下隐患。
五是一些项目投标保证金名目繁多极不规范。除质量保证金外,一些业主单位随意设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进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廉政保证金等名目繁多的保证金,一些地方投资企业甚至设立投标诚意金(信用保证金),导致投标单位投标费用大幅增加。
合同文本不规范,条款有失公平情况。一是合同总价一次性“包死”不予调整。一些业主单位将一些经营和管理风险较大工序设定为固定价格,采用合同单价和单列包干费用,在合同有效期间保持不变;不因市场变化、环境变化、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有意向承包方转移了风险。
二是合同价格调整条款较为苛刻。一些工程合同虽承认根据施工过程变化因素可以调整价格,但设置较高的调整门槛或调整的条件明显不利于电力施工企业,是典型不合理条款。
三是设置业主方可随意变更的条款。在一些合同的“变更”或“转让与分包”项下,经常出现“甲方可以对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这类不合理条款,为业主方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留下伏笔,是明显不公平的市场行为。
执行合同存在随意性情况。一是随意提高工程质量标准。一些业主方出于工程创优等考虑,在工程项目中标价格没有体现“优质优价”或未包含工程项目创优费用情况下,要求施工企业按优质工程目标进行项目管理和施工,提出超出原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和要求,随意提高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转移和加大了施工企业成本。
二是随意变更合同工期。一些工程项目因前期筹备不充分、资金不足、设备及“甲供材”到货延迟等原因,要求施工企业中途停工、延后施工工期;或因提前试运投产加快施工进度、压缩施工工期,经常无偿或部分有偿调整工程进度安排,增加了施工企业成本和安全生产隐患。
三是随意口头承诺变更。施工过程中变更情况较多,业主方常常口头承诺变更事宜,事后签证文件容易推诿扯皮;有些变更明确留待工程结算时解决,而结算时又因相关人员调离或时间太久,原本口头约定无法落实。
四是随意干预施工企业材料采购。有些业主方对材料采购提出超过设计标准的额外要求,有的甚至直接指定供货厂商,干预承包单位的材料招标采购,造成施工企业采购成本增加,遗留工程质量风险隐患。
电力建设市场行业监管缺失。2005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电力监管条例》,未对电力建设市场行业监管职责进行明确规定,目前电力建设市场中招投标及结算等环节尚无明确的行业监管职能部门,无法实现专业、及时、贴近市场的监管服务。市场行业监管缺失是电力建设市场中一些问题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
工程结算问题导致“两金”居高不下
目前我国主要电力建设企业“两金”(指应收账款和存货)居高不下,造成企业流动资金紧缺,潜亏风险加剧;其原因主要是结算难、结算周期长。以火电建设企业为例,2016年末仅两大电建集团公司的“两金”总量就达828.02亿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为59.29%,其中:应收账款455.59亿元(含应收工程款304.06亿元),占55.02%;存货372.43亿元(含未结算工程款216.25亿元),占44.98%。
变更索赔难导致结算难度增加。一是部分项目变更事项发生后,业主方口头承诺变更事宜而不出具书面变更或委托资料,致使变更索赔工程量签证过程比较艰难,变更单价难以及时确定,造成变更结算周期较长;二是建设单位对一些因自身管理责任造成的变更索赔事宜,往往不希望体现管理失误因素,在结算中变更索赔难以实现;三是有些变更明确留待工程结算时解决,费用金额无法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确定,造成费用索赔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常常出现推诿扯皮现象。此外,施工企业与业主单位在人工费调整、材料价差、赶工费、优质优价、合同外工程量差、工程预算定额标准等方面的理解分歧,也是双方结算困难的具体体现。
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导致结算周期延长。工程审计初衷是保证竣工项目费用真实、合规,维护国家及项目各市场主体利益及市场公平。但目前一些审计单位的审计费用往往与审减额挂钩,第三方审计过程中经常出现有失公平公正的做法,如随意增加审计次数、延长审计周期等,甚至出现要求审减额达到预定值的情况。业主单位、施工企业及审计单位三方关系错综复杂,导致项目竣工结算周期一再延长。